認可標準
1,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及其修正案第Ⅲ章第4、13、21、26、31、34條。
2,MSC.48(66)《國際救生設備規則》第1、Ⅳ章及其修正案。
5,MSC.81(70)《經(jīng)修正的救生設備試驗建議》及其修正案。
6,船舶與海上設施(不適用國內航行海船,但6人筏除外),最大存放高度為18或30 米。
認可標準
1,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及其修正案第Ⅲ章第4、13、21、26、31、34條。
2,MSC.48(66)《國際救生設備規則》第1、Ⅳ章及其修正案。
5,MSC.81(70)《經(jīng)修正的救生設備試驗建議》及其修正案。
6,船舶與海上設施(不適用國內航行海船,但6人筏除外),最大存放高度為18或30 米。